七、开曼基金-SIBA项下证券投资的监管范畴
近年来,开曼金融管理局对设立在开曼群岛的美元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监管逐步趋严。自2019年以来,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和修订均印证了这一趋势。2022年上半年,部分以“登记人士”(Registered Persons)身份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基金管理人收到了CIMA的通知,被要求配合CIMA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反洗钱/反恐融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企业治理、客户适当性管理等运营合规事宜。这使得开曼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问题再次引起集中的讨论和关注。但实际上,自2019年6月《证券投资业务法(2019年修订)》(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19 Revision))出台以来,CIMA即开始对开曼基金管理人和开曼投资顾问展开常态化的合规抽查。
根据SIBA的规定,除符合豁免情形外,任何主体在开曼群岛开展证券投资业务(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必须事先取得CIMA颁发的牌照。SIBA对“证券”以及“证券投资业务”的定义比较广泛,“证券”包括股权类、债券类、认购权、期权、期货、差价合约等常见的证券类型;“证券投资业务”则主要包括证券的交易(dealing)、撮合(arranging)、管理(managing)和提供咨询(advising)(如证券经纪商、证券承销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顾问等)。在开曼群岛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常属于SIBA项下的证券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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