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 3.申请设立前一月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无违法违规融资; 5.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交易、客户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统一监控; 6.没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 7.近1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立案调查; 8.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 1.对个人负债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20%; 2.对机构逾期债务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50%; 3.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10%; 4.拨付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瞄营运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40%; 5.近3年连续亏损; 6.股权关系尚未理顺; 7.尚未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完成脱钩工作; 8.近2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9.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部或其他非法网点的行为; 10.设在地级市所在地的证券公司。
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运行; 2.拟任正、副经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规定人数; 3.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4.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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